行銷道:O2O服務是否只能透過侵入,找出共享利基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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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在Facebook的塗鴉牆,分別看到幾則訊息。一是某市場龍頭的計程車隊,對司機公告如於車上張貼計程車叫車APP「呼叫小黃」的貼紙,將無限期停機至改善。
而另一則訊息則是以預約為主的排隊甜點名店「河床工作室」,公開於粉絲專頁上貼出「EZTABLE」在未經他們同意就刊登店家資訊,並接受網友訂位的訊息。同時,在「EZTABLE」的粉絲專頁,也出現另一家「紅通通韓味鍋物」控訴平台未經同意就上架商家資訊,並自行於平台公告「訂位已滿」。
從這兩起事件當中,其實我們可以加以思考幾個問題。首先就是:本身產品就是立足於通路與消費者媒合的這些O2O服務商,在行銷的過程中,該如何拿捏自己可以跨越的界線?簡單一點說:O2O服務到底靠著技術就打算吃產業的豆腐到什麼地步?
要探討這個問題,基本上我們要從幾個方向來思考,一是從產品的本質來看,站在共享經濟的角度思考,到底是「共享的經濟」,還是「共享了經濟」。而面對已經站穩市場的大企業跟財團,新創事業究竟該如何透過破壞來開創出一條路線,才叫正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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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   究竟是共享經濟?還是單純的吃產業豆腐?

事實上,從「呼叫小黃」的事件開始,剛好就觸及到我一直以來在思考的一個問題。這些新創團隊,到底仗著自己的技術,能吃到多大的餅,又該如何不讓吃餅變成吃豆腐?
所謂的共享經濟,到底是新創團隊與產業共享技術,開創更大的經濟能量?還是新創團隊單靠技術就想要共享他人的經濟?
以「呼叫小黃」做為一個叫車APP的角度來說,同樣類型,同時也曾引起市場一陣騷動的無非就是「Uber」,但是「呼叫小黃」的模式,跟「Uber」對市場破壞再重新架構是相同的嗎?事實上是截然的不同。
嚴格上來說,「Uber」的確是於公不合法,但是基本上是合理的建立了一個新的共享經濟系統。他透過技術,開發出另外一個有別於現有計程車市場的模式。而「呼叫小黃」呢?即便我不想這麼談,但說難聽一點他其實就是在吃計程車行的豆腐。而這其實也是相當多O2O服務面對市場兩難的情況下,不得不行的破壞道路。


l   面對大企業,中小企業的破壞,該破壞到什麼程度?

老實說,我在跟中小企業談行銷時,我也會跟這些企業說,你們或許經濟體不如大企業,但是你們的優勢就是小而巧,相對的你們沒大企業那麼大的包袱,你們的求生之道就是在市場中搞破壞。
但所謂的破壞,事實上指的是大企業不願意做的事,中小企業就該見縫插針。這就類似於廣告設計的概念中的「老二哲學」:雖然我們不是市場第一,但是我們可以給你balabala的概念。
而所謂成功的破壞,當然是引起廣泛的市場迴響,甚至是讓原有產業因此產生衝擊,進而痛到跳腳甚至是進行程度不一的抵制。但這表示,有抵制或示警的行為產生,就象徵是成功的破壞了嗎?相當多時候,你可能只是侵門踏戶的侵犯到了其他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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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   你能為商家帶來技術服務,但他們真的需要嗎?

這類依附於既有產業,透過資訊落差而產生的延伸網路服務,早已經行之多年。從過去單純的透過入口網,建置商家資料宣稱能為店家帶來生意,接著是建置APP的導引客戶服務。而有別於過去的行銷導向,今日的O2O服務進一步演變出以服務為為主軸的行銷協助。
而這類的O2O服務公司,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卡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進退兩難。使用率還不多的時候,無法有效的招商;商家數量不多的時候,更無法引起消費者的青睞。這個時候,就很容易發生不得不去侵犯他人,以獲得更多突破機會的事件發生。
就目前來看,「呼叫小黃」最直接的獲利模式就是跟車行、司機共享獲利,而真正要落實這一點,就是進入市場,進行破壞,先從司機下手,當業界多數的司機都加入呼叫小黃,車行也不得不從。
然而,如果一家公司他們已經自行建置了O2O的機制,甚至也進行使用者的推廣時,還會需要讓這些O2O服務公司介入嗎?甚至於進一步思考,這些O2O公司是否有資格「借用」這些公司的品牌,來增加自己的優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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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   所謂的共享經濟,應該是帶來雙方的提昇,而非自己提昇。

目前從上述的事件當中,我們不妨可以討論幾個問題,既然司機選擇加入車行,而該車行並不打算結盟「呼叫小黃」,司機自己是否另外加入其他組織,車行都不該吭聲?是否應該為了這樣的一個警告,而成為種人撻伐為無良企業。
這當然其實可以進一步討論,司機靠行的優劣勢及車行是否有資格控管無給薪還要繳費的司機。一般來說,如果是靠車行仲介,司機還要另外支付仲介費,而如果司機另外又加盟呼叫小黃,以目前目前呼叫小黃未營利的情況來看,等同於透過呼叫小黃叫的車,就像他們路邊自己攔到客人,是不用被抽成。
然而,我也曾經跟計程車司機聊天的時候,聽聞他選擇從A車行跳到B車行的理由,車行的制度跟品牌,對於司機來說的確是一個保障。如此分析,當車隊提供了品牌、廣告獲利跟系統服務,司機每月繳交費用購買這些品牌提供的價值,而被仲介需要另外支付費用給車行,司機本身雖然沒有領底薪,但是否表示車隊不能限制司機不得加入額外的APP服務?
我認為,所謂的共享經濟,應該是建立於為雙方都帶來提昇,透過技術跟服務,讓商家/企業都願意買單,共同創造利基。就如同,訂房網、訂位網,提供了這些商家「沒有但需要」的O2O技術,幫助商家帶來新的生意來源。外送網則是提供了一個平台跟服務,讓原先礙於人力只能提供外帶甚至連外帶都沒提供的商家,增加外送的服務。
上述情況,才該叫共享經濟。然而自行拉攏未加盟的品牌員工,難道不算是挖牆角的行為?隨便刊登他人的店家資訊甚至是開放訂位,難道不是侵犯他人品牌的行為?
難道說,只能用有沒有跟對方收錢來當是否侵犯的評判標準?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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